武環規[2018]2號 武漢市環保局關于印發武漢市環境保護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政策法規發布時間:2018/8/8 13:21:00
武環規[2018]2號 武漢市環保局關于印發武漢市環境保護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武漢市環境保護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強化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推進我市環境保護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湖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鄂環發〔2017〕4號)(以下簡稱《評價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范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經規〔2017〕1798號)及《武漢市失信主體信用修復辦法(試行)》(武信用辦〔2018〕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市涉及環境保護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市區環保部門各自負責本級環境保護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發布和修復。區環保部門應及時將本級環境保護信用信息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環境保護信用信息征集、管理、發布和修復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客觀、及時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環境保護信用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分類及“紅黑名單”認定
第六條 按照《評價辦法》,生產經營單位自愿簽署《湖北省企業環境保護承諾書》(附件1)并提交市區環保部門備案后,且無計分記錄的為環保信用良好企業,以綠牌標識;有記分記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周年累計記分11分以下(含11分)的為環保信用不良企業,以黃牌標識;有記分記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周年累計記分12分及以上的為環保信用失信企業,以黑牌標識(計分方法見附件2)。
第七條 市區環保部門各自負責本級環境保護信用信息“紅黑名單”管理,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環保守信紅榜”、“環保失信黑名單”發布。
第八條 “環保守信紅榜”指環保信用良好的生產經營單位(綠牌標識)。“環保守信紅榜”發布內容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所在轄區、環境信用評價評級等。
第九條 “環保失信黑名單”指環保信用失信的生產經營單位(黑牌標識)。“環保失信黑名單”發布內容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所在轄區、失信時間、失信事由、主要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受處罰內容等。
第三章 信息的征集與發布
第十條 市區環保部門應當按照《評價辦法》,通過湖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環境信用評價。市環境保護局門戶網站實時公示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記分情況。
第十一條 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各自負責本級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環保部門應及時向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紅黑名單”,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發布一次“環保守信紅榜”、“環保失信黑名單”,發布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
(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二)通過市環境保護局門戶網站發布;
(三)通過市信用平臺統一發布;
(四)通報給相關的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
第十三條 “環保守信紅榜”公示期限為自發布之日起,至存在不良環保信用信息記錄為止。“環保失信黑名單”公示期限為失信主體自累計記分12分及以上起3年,在公示黑名單期間再出現累計記分12分及以上的,從該信用記錄時間開始計算新的期限。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發生動態調整的,其“環保守信紅榜”與“環保失信黑名單”也相應作出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示、公開。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信用修復是指失信主體(包括行政處罰信用信息公示企業、黃牌標識的環保信用不良企業以及黑牌標識的環保信用失信企業)在失信記錄公示期限內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按照一定條件,經規定程序,取得環保部門同意修復決定,重建良好信用的過程。
存在惡意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的,不予信用修復。
第十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失信主體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一)失信記錄公示時間不少于6個月(從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計算);
(二)失信行為進行了糾正,并取得明顯成效;
(三)自愿參加專題誠信教育培訓,并作出不再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的信用承諾,取得環保部門出具的信用修復決定書;
第十七條 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失信主體向認定失信記錄的市區環保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附件3);
(二)身份證明材料掃描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等)及授權委托書;
(三)失信行為認定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通知書等由環保部門作出的處罰證明)、失信信息網站公示界面打印件;
(四)信用承諾書(附件4)、罰款繳納、整改情況、參加專題誠信教育培訓等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市區環保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以及糾正失信行為佐證材料齊備情況,在收到申請材料當日決定是否受理。
市區環保部門在受理信用修復申請后,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依歸完成審查,作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復的決定。不同意修復,要及時反饋申請人;同意修復的,出具信用修復決定書(附件5)。市區環保部門將所收取的申請材料及信用修復決定書一式兩份報送至市信用辦。
第十九條 “環保失信黑名單”的信用修復,由認定該黑名單的環保部門將上述所有信用修復材料報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原公告方式從原公示渠道,發布退出公告后,一并轉報市信用辦。
第二十條 失信主體一年內申請信用修復超過3次的,環保部門不予受理其信用修復申請。
第五章 激勵與懲戒
第二十一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積極進入“環保守信紅榜”,環保部門可以對進入紅榜的生產經營單位(綠牌標識)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優先辦理環保行政許可;新建項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時,優先調劑使用儲備的排污總量指標等;
(二)對符合相關環保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的申報項目優先安排資金支持;
(三)環保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四)參與其他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需要環保部門出具意見時,給予支持;
(五)將“環保守信紅榜”報送市信用平臺,供其他部門查詢和使用;
(六)納入與其他部門開展守信聯合激勵的對象。
第二十二條 對環保信用不良的生產經營單位(黃牌標識),環保部門應當適當增加現場檢查頻次,限制其參加環保評先評優活動。
第二十三條 對進入“環保失信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黑牌標識),環保部門對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責令企業限期向環保部門書面報告失信問題整改情況;
(二)列為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對象,增加執法監督檢查頻次;
(三)從嚴審查企業各項環保行政審批申請事項,嚴格、審慎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事項;
(四)暫停或不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項目;暫停參加環保部門組織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五)環保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不予其參評資格;
(六)企業或其負責人參與其他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需要環保部門出具意見時,出具否定性意見;
(七)依照《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580號)規定,通報相關部門,對其實行聯合懲戒;
(八)將“環保失信黑名單”報送市信用平臺,供其他部門查詢和使用;
(九)納入與其他部門開展失信聯合懲戒的對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武漢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9月8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附件1
湖北省企業環境保護承諾書
為了促進企業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樹立綠色發展理念,主動承擔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全面落實各項環保措施,切實履行環保自律責任,本企業鄭重承諾:
一、認真執行環保法規。堅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標準,嚴格執行排污申報和排污收費等制度,自覺遵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排污許可證等制度規定,主動接受環保現場執法檢查和監督管理,做到無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二、切實加強污染防治。建好、用好污染防治設施,確保廢水、廢氣、噪聲和固廢達標排放,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不直排、不偷排、不漏排污染物;積極實施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執行污染減排政策,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削減污染負荷;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制訂科學可行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確保環境安全。
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加強企業環境管理,強化誠信意識,恪守環保信用,將誠信理念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全力打造“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企業品牌。扎實推進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主動公開排污信息,處理好廠群關系,自覺維護好群眾的環境權益,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監督。這是我們向社會作出的莊嚴承諾,敬請社會各界予以監督。我們將進一步加強自律意識,視環保為企業生命,做誠信守法企業。如果我企業違背了上述承諾,并發生下列環境違法行為,致使公眾環境權益受到損害,除依法接受處罰外,自愿在報紙、電視臺及網絡等主流媒體公開道歉:
1.排放廢水、廢氣等污染物超標,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對社會造成影響,群眾反映強烈,甚至造成越級上訪。
2.采用不正當手段偷排、漏排、直排超標污水,或未經批準,擅自新建污染項目、改變生產工藝,造成水、氣、聲、固廢等污染物排放總量發生較大變化且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
3.擅自轉移、傾倒危險廢物,或委托無資質單位和個人非法處置固廢和危險廢物,對環境造成較大影響或存在嚴重隱患。
4.環境應急處置不力,環境安全防范不到位,引發重、特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等。
法定代表人:
承諾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諾單位:
附件2
湖北省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
序號 |
類別 |
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處理類 |
記分值 |
|
1 |
一般情形 |
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
1 |
|
2 |
罰款 |
10萬元(不含)以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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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罰款10萬元(含)以上、20萬元(不含)以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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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罰款2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不含)以下 |
4 |
||
5 |
罰款100萬元(含)以上 |
6 |
||
6 |
責令停止建設 |
登記表類建設項目 |
3 |
|
7 |
報告表類建設項目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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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報告書類建設項目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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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責令限制生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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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責令停產整治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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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實施查封、扣押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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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實施按日計罰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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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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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暫扣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
6 |
||
15 |
發生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案件 |
8 |
||
16 |
特別情形 |
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的 |
12 |
|
17 |
一年內三次(含)以上發生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
12 |
||
18 |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
12 |
||
19 |
發生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環境違法案件 |
12 |
||
20 |
被國家環境保護部掛牌督辦,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
12 |
||
21 |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責任事故的 |
12 |
說明:
一、對企業不同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分次采取環境行政處罰處理措施的,分別記分。
二、對企業某一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采取兩種以上環境行政處罰處理措施的,按照記分值最高的類別進行記分,如企業污染物超標排放,采取罰款8萬元和限制生產處罰處理措施,按照限制生產類別進行記分。
三、對企業兩種以上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采取兩種以上環境行政處罰處理措施進行合并處罰處理,按照記分值最高的類別進行記分。如企業污染物超標排放、閑置污染防治設施、采取罰款8萬元和限制生產處罰處理措施進行合并處罰處理,按照限制生產類別進行計分。
附件3、 信用修復申請書
編號:
單位名稱(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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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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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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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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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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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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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修復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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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記錄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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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記錄相關決定書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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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情況 (附佐證材料) |
(可附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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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真實性承諾 |
本單位(本人)承諾所填寫內容和提交相關材料真實有效,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簽字(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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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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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情況:詳細寫明申請人在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消除社會影響方面所做工作,可一并寫明參加志愿服務,慈善捐款等良好行為。
附件4 信用承諾書
為共同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環境,我單位(個人)鄭重作出以下承諾:
1、本次申請信用修復所填寫內容和提交材料真實,如未真實反映情況或提供材料虛假,自愿接受3年內不得進行信用修復的懲罰,并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2、本次信用修復完成后,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重信守諾,維護良好的企業信用記錄,并主動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3、本單位企業法人代表、董事、監事、高管(本人)自愿維護良好的個人信用記錄。
4、發生違法失信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接受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約束和懲戒,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5、本《信用承諾書》同意向社會公開。
承諾人: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信用修復決定書
編號:
信用修復決定機構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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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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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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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復申請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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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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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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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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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修復機構修復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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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記錄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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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記錄相關決定書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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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審查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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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決定 |
□同意信用修復,該記錄轉入存檔,不再公示 □不同意信用修復
日期: 單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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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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